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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6-04-27 | 更新日期:2016-04-27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427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611885

附件:「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

主旨:預告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564

()傳真:(022787-7589

()電子信箱:whsli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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