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
四、不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不得使用於食品。
五、實施日期:自107年7月1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六、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7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alanho@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