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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 發布日期:2015-12-02 | 更新日期:2017-03-07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122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4469

附件:廢止原規定及附件各1

主旨:預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三、廢止理由:旨揭貨品分類號列範圍,將綜合整併至本部「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預告草案中,爰廢止旨揭公告之適用。

四、本公告登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天內陳述意見: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327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were6080@fda.gov.tw

預告廢止「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501.10.00.00-0『第0209或1503節除外之熟豬油』等71項及1905.90.10.00-3『盛裝藥物用之空囊』等6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草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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