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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草案
| 發布日期:2015-11-10 |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0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604347號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三、預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並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及製造,持有摻用此類成分之含藥化粧品許可證者,應即向本部辦理許可證處方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
四、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同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許可證處方變更登記或自動繳銷許可證者,許可證由本部依法廢止。
五、前行政院衛生署原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藥字第539747號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中,編號第6項「Estradiol、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應予刪除。
六、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 //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6
(四)傳真:(02)2787-7589
(五)電子信箱:joyi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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