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103214號
主旨: 預告訂定「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之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製造業者: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麵粉製造業。
(二)辦理工廠登記之澱粉製造業。
(三)辦理工廠登記之食鹽製造業。
(四)辦理工廠登記之糖製造業。
(五)辦理工廠登記之醬油製造業。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53。
(四)傳真:02-2787-7023。
(五)電子郵件:gingeryu@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