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三、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黃豆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小麥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玉米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有關公告事項三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有關公告事項三之食品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及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有關公告事項三之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八)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含)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本署公告」網頁。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電話:(02)27878000轉7391
(三)傳真:(02)26531062
(四)電子郵件:juliayeh@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