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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 發布日期:2015-06-08 | 更新日期:2015-06-0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68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020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三、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黃豆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小麥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玉米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六)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黃豆製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有關公告事項三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有關公告事項三之食品業者,應於每月10日前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及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有關公告事項三之食品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其實施日期如下: 

()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三千萬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四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項下「本署公告」網頁。

  八、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電話:(0227878000739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juliayeh@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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