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406號
附件:「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2項公告之授權依據修正草案乙份、「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2項公告之授權依據修正草案總說明乙份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2項公告之授權依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包裝黃豆即食食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查驗登記」及「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之授權依據修正草案及總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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