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700號
主旨:預告訂定「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旨揭草案內容如下:
(一)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01。
(二)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本公告另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8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jswang@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