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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2015-05-27 | 更新日期:2016-11-10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1071號

附件:「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5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yu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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