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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
| 發布日期:2015-04-14 | 更新日期:2015-04-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41300470號
主旨:預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站: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6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frances@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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