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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2014-12-23 | 更新日期:2014-12-23 發布單位:研究檢驗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原規定如附件。廢止理由:「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已併入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部授食字第一O二一九五O五六一號令發布之「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755

 

()傳真:(0227877799

 

()電子郵件: hord123@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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