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原規定如附件。廢止理由:「C 型肝炎病毒核酸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已併入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部授食字第一O二一九五O五六一號令發布之「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網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755
(四)傳真:(02)27877799
(五)電子郵件: hord123@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