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3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41070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438
(四) 傳真:(02)2787-7498
(五) 電子郵件:cedar@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