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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
| 發布日期:2014-11-07 | 更新日期:2014-11-07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1031110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410706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1 

主旨: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二、第四十條附件四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三)    電話:(02)2787-7438

(四)    傳真:(02)2787-7498

(五)    電子郵件:cedar@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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