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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4-11-05 | 更新日期:2017-05-0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15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699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三、「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7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40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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