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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8-15 | 更新日期:2014-08-19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604976號

附件:「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主旨:預告修正「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1

(四)傳真:(02)2787-7589

(五)電子信箱:ccj0920@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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