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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包裝食品所使用原料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8-13 | 更新日期:2016-10-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813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2174

 

主旨:預告訂定「包裝食品所使用原料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為達成特定技術性目的,於食品製造、加工等製程使用之原料,於終產品完成前,經中和、去除或以他法使失去活性,已非屬終產品有效構成材料,且對終產品不具該技術性目的者,得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標示之。 

四、現行國際管理方式,針對前點所定於食品製造、加工等製程中使用之原料,僅係為使加工製程順利進行,或為使原料之性質改變等特定技術性目的,而使用於產品之製程中,其並非作為直接食用目的,認定其非屬食品原料,並將其豁免於原料之標示事項,為與國際規範調合,爰訂定本規定。 

五、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43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xenia26@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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