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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6-26 | 更新日期:2014-06-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247號

主旨:預告修正「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名稱並修正為「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三、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將「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修正為「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並修正授權依據。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57。
(四)傳真:(02)2653-1602。
(五)電子郵件:s866103@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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