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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5-28 | 更新日期:2014-05-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1078號
主旨:預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一)經公告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具有工廠登記證之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
  (二)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
  (三)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
 四、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對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或乳製品原料之動物用藥殘留量,進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之檢驗。
 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應對其食品添加物成品之重金屬含量、特殊營養食品業應對其特殊營養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進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之檢驗。
 六、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七、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產品之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八、本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九、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52。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yiyun@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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