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盤、碗及碟等6 類產品、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及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標示。
二、生效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三、原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19日衛署食字第0950409018號、100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及署授食字第1001301215號、102年6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於本公告生效日同時廢止。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65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
pc37@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