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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4-01 | 更新日期:2017-05-02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41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31300359

主旨:預告廢止「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之法律授權依據及「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三、「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原公告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37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40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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