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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草案。
| 發布日期:2014-02-17 | 更新日期:2015-01-05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154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草案。
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公告事項:
 一、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二、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屬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屬香料產品,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目,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登錄之內容:
  (一)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二)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三)如販售之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
  (四)如販售之香料產品,其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應登錄:中文商品名稱、英文商品名稱、型態、成分。
 四、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產品第一次輸入我國,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產品登錄,並於報關時將「登錄字號」及「產品登錄碼」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五、本公告內容另詳載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及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39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kaobengod@fda.gov.tw

部長  邱文達

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四款第四目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草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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