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971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食品應標示警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使用原料「蛹蟲草子實體」之食品應以中文及依每日食用限量標示下列事項:
(一)「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
(二)「一日請勿超過○份(或包、顆、粒等其他單位)」。
四、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五、「蛹蟲草子實體」是以人工方式將蛹蟲草菌種接種至培養基上進行培育,因此並無蟲體。子實體採收後直接食用或經乾燥磨粉等步驟供加工使用,每日食用限量以乾品計為600毫克。若為經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食用限量以蟲草素及腺核苷計算,分別不得超過3.6毫克及0.5毫克。
六、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七、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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