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50685號
附件:號列表1份
主旨:預告訂定「符合免申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三、本公告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326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mei_jean@fda.gov.tw
五、公告內容如下:
(一)前行政院衛生署100年9月2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1760號公告及101年1月18日署授食字第1000086180號公告,將於本公告正式實施時停止適用。
(二)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非供販售,且用途、金額或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查驗,並於輸入時,填報下揭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聲明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免申請查驗之規定。
1、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代碼:DH000000000001。
2、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大閘蟹及其產品除外)供個人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代碼:DH000000000002。
3、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代碼:DH000000000003;自進口後若變更用途須補繳關稅時,應補查驗放行文件,始得變更用途。
4、我國籍漁船捕獲之漁獲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認定為國產漁貨者,代碼:DH000000000004。
5、輸入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代碼:DH000000000005。
(三)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名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四)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如附表一計八十二項;附表二計三十八項)不適用本公告通關代碼(DH000000000001、DH000000000002、DH0000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