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及食品與相關產品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800轉7337。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liyu@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