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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草案
| 發布日期:2013-08-05 | 更新日期:2016-10-28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21302105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修正「國內生產包裝水及以容器盛裝並直接販售之桶裝水業者應於產品標示中明確標示『水源別』及『水源地點』」依據。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80007390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jessie5368@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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