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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規定只撐了半天?
| 發布日期:2015-10-21 | 更新日期:2016-12-20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市售包裝米粉產品品名,仍應依102年11月29日公告「市售包裝米粉
          絲產品標示規定」辦理,惟業者如欲在品名之外,加標「○○米粉」字樣,以表彰其產地或製程之商品
          名稱,具有當地長期使用之歷史淵源,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園米粉、西螺米粉等,得作為冠
          名,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
          大於冠名。

二、 「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103年7月1日施行後,已列為衛生機關重點稽查項目,統計103年7
         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期間,各縣市稽查米粉類食品成果說明如下:
1. 查核市售包裝產品標示:查核共1769件,標示不合格2件,合格率99.89%
2. 為落實源頭管理,另於103及104年啟動相關專案稽查,查核結果:104年度稽查米、冬粉製造業者48家,
    標示不符2家,合格率95.83%。

三、 相關業者可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布之「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並
         遵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充分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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