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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添加物自102年8月1日起應於進口報單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批號」字樣
| 發布日期:2013-06-20 | 更新日期:2013-06-20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行政院衛生署於昨(19)日發布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進口報單之「貨品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為加強輸入業者對產品之責任,落實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查驗及產品流向之源頭管理,刻正規劃辦理增列食品添加物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以達食品與工業用化學品邊境分流管理之目的,並呼籲食品添加物業者,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於昨日由總統令公布實施,衛生署將於6個月內要求特定類別達一定規模之食品業者即刻進行強制登錄,將優先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強制登錄所製造、輸入及販售的所有單方或以單方混合的複方食品添加物;且必須詳列食品添加物全成分,讓消費者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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