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新聞

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發布日期:2016-02-24 | 更新日期:2016-02-24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本(24)日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徵求各界意見。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於103813日發布修正全文28條,茲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1210日、10424日及1216日修正部分條文。為使食安法施行更加明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計31條,主要修正內容為: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增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與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標示規定;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之規定。

該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5425日止,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