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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食品業者應依規定使用食品添加物
| 發布日期:2014-11-14 | 更新日期:2014-11-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今(14)日媒體報導業者於魚體中使用吊白塊保鮮及生鮮豆芽菜使用漂白劑等情節,均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業者如於新鮮魚體中施打水,可能影響魚體之新鮮程度而不利消費者選購,若以含有吊白塊之注射液施打魚體,由於吊白塊是一種工業用化學品,是以福馬林(甲醛)結合亞硫酸氫鈉再還原製成,並非我國核准之食品添加物,不得添加於食品中,各國亦均禁止使用,業者如確實於食品中使用吊白塊已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至5000萬元罰鍰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生鮮豆芽菜使用漂白劑乙事,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低亞硫酸鈉等亞硫酸鹽類為准許使用之漂白劑,可使用於脫水蔬菜、脫水水果及多種加工食品中,且明定使用限量,如屬以生鮮型態販售之蔬菜水果,均不得添加漂白劑,故生鮮豆芽菜亦不得使用漂白劑漂白,違規添加者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可處3至300萬元罰鍰。若使用的是工業用漂白劑,則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至5000萬元罰鍰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未經加工之生鮮食材並無使用食品添加物之需要,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以確保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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