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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食品檢驗資訊 應明確提供檢驗方法及結果判讀依據
| 發布日期:2014-06-12 | 更新日期:2014-06-13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歡迎民間單位共同參與檢驗市售食品,為國內食品品質及衛生安全共同把關。但食品檢驗資訊的公布,需要嚴謹、審慎、正確且完整,以避免不正確的檢驗資訊,造成國人恐慌。

 

為確保食品檢驗訊息的正確性,食藥署在修正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40條,規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所使用的檢驗方法、執行檢驗的單位,以及對檢驗結果判讀的依據,並在食安法施行細則第24條(草案)敘明前述檢驗資訊所應涵括之內含,以協助公布者能遵循。

 

在公布檢驗方法資訊方面,如果檢驗時所使用的方法,不是依據食安法第38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方法或國際間認可的方法,可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檢驗方法的格式,公布實驗的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等資訊;所需提供的檢驗執行單位訊息,則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對於會影響檢驗結果判讀的「實驗數據」,是指檢驗的最終數據,至於,對於若會影響檢驗最終實驗數據的一些中間實驗數據資料等,實驗室應該要紀錄並保存,以利追溯。

 

    食藥署表示,食安法施行細則刻正徵詢各界意見中,歡迎各界對該細則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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