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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相關業者應於104年7月1日起遵行
| 發布日期:2014-03-07 | 更新日期:2014-03-07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37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市售包裝食品含有公告之6項致過敏性內容物時,須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醒語資訊,以利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選購產品。

 

本規定重點包括:

 

一、  6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包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及其製品。

 

二、  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  本規定自1047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將相關公告內容放置於該署網站(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惠請相關業者密切注意,即時配合辦理,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完整標示,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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