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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重申「市售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
| 發布日期:2013-12-06 | 更新日期:2014-01-07 發布單位:食品組

       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本(6)日發布「看到什麼不等於吃到什麼!蝦球沒有蝦、雞蛋布丁沒雞蛋!」之新聞資料,質疑市售食品標示不實之情形,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市售包裝食品應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詳實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包裝食品品名之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如產品品名「蝦球」,內容物卻沒有蝦,品名為「雞蛋布丁」,卻不含雞蛋,疑涉標示不實,惟其是否有違反規定仍以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判定,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像、圖案及符號等。
       食藥署再次強調,市售包裝食品之標示,為民眾選購之依據,亦為衛生機關例行性稽查重點業務,如發現不符規定,除要求限期下架、回收改正外,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從重處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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