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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包裝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作完整標示
| 發布日期:2013-10-01 | 更新日期:2013-10-01 發布單位:食品組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市售包裝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產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尚符合規定。業者如標示於小包裝之內容,應與外包裝之標示相符,且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如兩者不相符,易造成消費者誤解,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台幣4-20萬元罰緩。
另本署表示,包裝食品之標示,係為衛生局例行性稽查業務,如發現不符規定,會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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