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臍帶血保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來保證所保存之臍帶血在未來或不可預期的醫療效用
| 發布日期:2013-08-16 | 更新日期:2013-08-16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有關媒體報導臍帶血保存機構之業務員,涉及於推銷時,以五到十年內3D列印人體器官、臍帶血1袋變8袋等誇大臍帶血功能之說詞,來渲染臍帶血之未來應用等情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說明如下

依「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臍帶血保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來保證所保存之臍帶血在未來或不可預期的醫療效用。前述引用尚在科學研究階段之細胞增生/分化技術之情形,若經查證廣告內容確實有誇大不實之情事者,將因違反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另,若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者,亦將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TFDA提醒民眾若對於臍帶血保存業務員之推銷內容或說詞有疑慮時,應要求該業務員提供所言之書面資料或留下錄音檔,檢具相關資料向TFDA或各地衛生局提出檢舉,衛生局將依事證查明處辦。

     有鑑於臍帶血之未來應用發展具高度之不確定性,為避免業者過於以行銷廣告手法,猛拉客戶、誇大其言明確事證等情況發生,並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臍帶血保存資訊,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已於10098日公告「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強制要求業者於契約中明定「臍帶血保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保存之臍帶血在現在或未來可以治療任何遺傳性、血液及其他疾病或不可預期之醫療效用,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對於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等提醒條款。並要求業者須於契約中明定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之事項,包括:臍帶血未來在醫療運用上的不確定性、保存風險、業者非屬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等事項,並應由消費者簽章確認業者已善盡上揭告知義務。TFDA並將上述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納入(101)724日公告之「臍帶血定型化契約範本」,供臍帶血保存業者遵循,隨即於去年8月由TFDA配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並聯合縣市衛生局與消保官,針對臍帶血保存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該次查核所列缺失項目,業者皆已改善完竣。此後,並責令縣市衛生局持續執行臍帶血定型化契約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以落實監督管理責任,並要求業者應自律業務員言行與行銷手法。   

    此外,臍帶血保存庫必須依「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申請設置許可,TFDA亦定期與不定期執行保存庫查核,以確保臍帶血保存庫之場所、設施與設備及臍帶血之採集、處理與保存等相關作業,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民眾可自「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查詢經許可之臍帶血保存庫名單。

    最後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臍帶血保存契約時,請善用至少5日之審閱期,仔細看清楚契約內容,以減少未來消費糾紛。倘民眾有臍帶血保存消費爭議時,可向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及衛生局尋求諮詢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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