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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踢爆毒餐盒流市面」,衛生機關之處理說明
| 發布日期:2013-08-14 | 更新日期:2013-08-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有關今日媒體報載「踢爆毒餐盒流市面」,指出業者於紙製食品容器製程中因沾染污漬,而以有毒溶劑甲苯擦拭。本署已於昨日(813)責成地方衛生局調查,衛生局於昨日至現場稽查調查後,已要求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封存及回收該產品,並抽驗其紙製餐盒之衛生安全符合情形。另外,本署將責成各縣市衛生局針對所轄食品容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者進行工廠稽查,以杜絕產品製造過程中,違反衛生安全之情形。 

 業者於製造、販賣、輸入、輸出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時,如使用有毒物質,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6條,將以同法第41條及第44條,命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封存該產品,並處6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本署呼籲業者於製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等相關產品時,應遵守我國相關法定之規範,並確保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善盡保障國人安全之責任,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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