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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1-06-25 | 更新日期:2021-06-25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625

發文字號: 衛授食字第1101405440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十三1

主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十三。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五、附表十一、附表十三,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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