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公告藥品「太捷信膠囊250毫克(奈諾沙星),Taigexyn Capsule 250mg (Nemonoxacin) 【衛部藥製字第058540號】」列入藥物安全監視。
| 發布日期:2021-02-20 | 更新日期:2021-02-20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401358號

依據:藥事法第45條第1項、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2條第5款及第3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旨揭藥品列入藥物安全監視,監視期自本公告之次日起5年。
 
二、持有旨揭藥品之藥商應於安全監視期間,蒐集彙整旨揭藥品相關安全性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國內使用者相關資訊、國內外不良反應報告及最新安全有關資訊等),並依以下期限繳交定期安全性報告:
 
(一) 監視期間內應依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12月2日衛署藥字第0940336107號公告格式蒐集所得資料,各次報告資料內容截止點以藥品許可證列入安全監視期計算,前2年以每半年為區間,後3年以每年為區間,並於每次蒐集資料截止日後90個日曆天內,繳交定期安全性報告至衛生福利部委託機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二) 檢送最後一次定期安全性報告,應彙整全監視期間所得資料,並依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5月26日衛授食字第0970318606號公告附件之格式繳交安全性總結報告,及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月13日部授食字第1041411385號公告提供附件「藥品定期安全性報告格式及檢送時程」說明段一、(三)之附錄一及附錄二資料,至衛生福利部委託機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並副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另按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藥商為提出藥物定期安全性報告,有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為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惟藥商除應依定期安全監視項目蒐集資料外,醫療機構亦須配合執行安全監視,若涉及個人資料,醫療機構得以去識別化之資料(如代碼等)提供藥商,以利後續彙整及安全評估使用。
公告藥品「太捷信膠囊250毫克(奈諾沙星),Taigexyn Capsule 250mg (Nemonoxacin) 【衛部藥製字第058540號】」列入藥物安全監視。 Qrcode
檔案下載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