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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0-12-01 | 更新日期:2020-12-01 發布單位:食品組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函類別: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部授食字第1091302801

附件:「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

主旨: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廢止「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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