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

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20-11-19 | 更新日期:2020-11-24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10246號

附件: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

 

主旨: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