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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國外藥廠實地查核費收費基準」
| 發布日期:2020-09-14 | 更新日期:2020-09-17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105327號

主旨:預告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國外藥廠實地查核費收費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 「行政院衛生署受理國外藥廠實地查核費收費基準」原規定及廢止理由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146
(四) 傳真:02-27877178
(五) 電子郵件:cha1030@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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