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605387號附件:主旨:廢止「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等2項公告,並自即日生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公告事項:廢止「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除眼線及睫毛膏類仍應申請備查外,其餘之一般化粧品均免予申請備查」等2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