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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7-31 | 更新日期:2019-07-31 發布單位:藥品組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406243

附件:「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修正品項清單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六條之一。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刪除高關注類別三十八品項,新增高關注類別三十八品項及含麻黃素或假麻黃素製劑(不含管制藥品),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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