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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6-26 | 更新日期:2019-06-26 發布單位: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626

發文字號:FDA 字第1081301675

附件:

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

修正「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名稱並修正為「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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