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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更新日期:2019-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3875號
附件:「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原規定及廢止理由pdf檔各1份。

主旨: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生效日前製造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部長 陳時中

廢止「化粧品之外包裝上應標示產品所含之全部成分名稱」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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