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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30 | 更新日期:2019-05-30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530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2470

附件:

主旨: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一、一般化粧品(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特定用途化粧品,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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