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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5-28 | 更新日期:2019-05-28 發布單位: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602920號


主旨:公告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 輸入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應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其供個人自用者,每種至多十二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得免申請查驗登記,但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
二、 符合上述規定以快遞、郵包方式輸入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中填具通關代碼DHM99999999507。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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