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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九四○四○一九五九號有關「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9-03-11 | 更新日期:2019-03-14 發布單位:食品組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九四○四○一九五九號有關「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
311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300196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衛署食字第○九四○四○一九五九號有關「核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有效日期」之解釋令,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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