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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2018-12-19 | 更新日期:2018-12-19 發布單位:品質監督管理組

  
主旨: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下列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一、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二、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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