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停止適用本部103年11月20日部授食字第 1031104683 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部授食字第 1031105470 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