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及乳製品,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 發布日期:2018-04-27 | 更新日期:2018-04-27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主旨: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或乳製品,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惠請協助轉知相關業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辦理。
二、鑑於106年發生蛋品及乳製品之全球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故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或乳製品(貨品稅則號列詳如附件),如輸入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