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 月13 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404581號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十二、附表十三及附表十五 1份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十二、附表十三及附表十五 ,如 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十二、附表十三及附表十五 。